近日,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曾某系被告刘某棉花地的浇水工人,因刘某不支付曾某劳务费,故起诉至法院。经庭审得知,曾某在刘某棉花地里浇水,因文化程度不高,干活不细心,用错了化肥,给刘某带来了些许麻烦,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虽涉案标的金额不大,但双方积怨较深、对立情绪较大,在法庭争执不休,始终不能就劳务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希望法院公平公正判决。
庭审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到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扣除了曾某给刘某造成的损失后,支持给付曾某劳务费5000元。曾某和刘某收到判决书后,都表示判决合理合法,矛盾就此得以化解。
判决生效当日,刘某来到法院,表示愿意将5000元劳务费支付给曾某,但因疫情原因,不能当面履行,希望法院帮助他尽快向曾某履行劳务费。法院工作人员联系曾某后,曾某同意使用微信支付。在法院干警的帮助与见证下,刘某向曾某转款5000元劳务费及45元案件受理费。就此,双方再无纠纷,冰释前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始终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将坚持“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纠纷得到实质化解决,切实打通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