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化解执行案款滞留难题,切实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2月27日,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与奎屯市公证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支行三方就执行案款公证提存举行签约仪式,共同签署了《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提存公证及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合作协议》。
为贯彻落实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服务座谈会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规定,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思路,与公证处、银行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创新性推行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新模式。《协议》明确了需进行提存的执行案款情形、提存款的发放和领取以及三家单位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切实解决了特殊执行案款处理难的问题,最大限度维护执行案款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满足案款提存条件的情形:
1.执行案件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执行款;
2.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3.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4.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5.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以公证提存方式支付执行款的;
6.人民法院认为款项应当提存的。
对上述情形无法发放的执行款,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向公证处提交公正提存材料申请办理,公证处收到提存款后向法院出具收据盖章确认的银行转账凭证。受领人申请领取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核后向受领人出具领取提存款的函,并安排专人向公证处送达,公证处收函后完成款项支付。通过三方畅通的联络机制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执行案款公证提存全流程安全、准确、高效。
长期以来,执行案款的发放一直是申请执行人和法院共同关注的问题,这一机制的建立有效解决了特殊案款滞留无法发放影响执行案件办理质效的难题。下一步,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探索执行案款管理长效机制,做好案款风险管理的痛点和难点,有效保障案款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让职工群众的“纸上权益”变为拿到手“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