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李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的旧房屋于2016年拆迁,并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由于该房产公司资金链断裂及疫情影响等原因,一直未依约履行其补偿责任。直至去年该房产公司才承诺将一套住房和一套门面房补偿给李某,并于2023年1月向李某交付了一套住房的钥匙,李某居住至今,但该房产公司均未协助李某办理两套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也未曾向李某支付剩余拆迁补偿款及违约金,原告出于无奈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因儿时双手落下残疾,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存在很多困难和障碍,我院立案庭得知李某是特殊弱势群体后,随即与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联系,检察院相关部门获悉后积极响应,向本院递交了支持起诉书,并派员参加诉讼,帮助李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立即全面了解案情,核实案涉补偿房屋的权属状态,考虑到该房产公司涉及其他大量执行案件,为保障李某最大化实现其合法权益,第一时间裁定对案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对房产公司补偿原告用于居住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另一门面房因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未曾进行登记,暂无法采取保全查封措施。
庭审中,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起诉,法庭充分保障了原、被告双方及支持起诉人的相关权利,各方均依法发表了自身的诉求和意见,该房产公司表示愿意协助李某办理受偿住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但提出向李某交付的住房进行过室内装修,希望依法酌情在拆迁补偿款中进行折抵。而案涉门面房因在不动产管理部门未办理相关信息登记,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该房产公司愿意按照拆迁补偿合同进行折价补偿,但对房屋补偿参考价和违约金,原、被告双方有较大争议。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并能够帮助李某快速实现拆迁补偿住房的物权和其余拆迁补偿款,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才是最高效、务实并兼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处理方式。庭审后,承办法官针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开展“背对背”和“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工作,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释法析理,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认可的调解协议,既保障了原告李某的居住权,同时也保障其得到合理数额的拆迁补偿款及违约金,成功解决此次涉及弱势群体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与此同时,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为今后预防此类纠纷、减少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原告李某也向人民法院送上锦旗以表达其发自内心的谢意。
法律有尺度,法官有温度。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时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意识,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用耐心细致的交流方式、务实管用的工作举措服务群众,才能在彰显司法公正的同时传递司法温度,使人民群众能够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