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如何惩罚“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通报,同时还会把纳入名单库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收到限制或者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将大幅度缩小。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诚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现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