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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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
“前任”私自退保商业险
二手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担责
2022年8月,张某购买王某名下货车一辆,张某收到王某发送的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后支付全部购车款,之后双方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9月,张某、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和商业险过户。保险公司回复称,交强险已过户,商业险涉及异地承保,无法过户。商业险随车,只要不退保,车子正常用没关系的。10月,王某以卖车为由私自将商业险退保。11月,张某驾驶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理赔时才被保险公司告知商业险已退保,无法理赔。张某自行支付交强险以外的49万元赔偿款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消费者正常退货,被处罚商家
要求消费者承担经营损失不应支持
宠物猫洗澡因经营者不当服务而死亡
消费者可主张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人类与宠物之间的联系和感情也越来越紧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消费者在饲养宠物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与之形成了亲密关系并寄托了特别的情感,宠物于消费者而言已成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本案将宠物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判令某宠物美容中心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也有利于抚慰消费者因宠物猫死亡所蒙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灵的创伤,彰显对消费者的人文关怀。
减肥机构被责令停业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2020年12月,曹某通过抖音了解到某健康管理公司的减肥训练营广告后报名入营训练,先后向某健康管理公司支付定金300元,并支付31319元用于购买训练课时、私教服务、拉伸课程及舞蹈课程。
2021年6月,人民网江苏频道发表一篇题为《鱼里吃到疑似蛆虫 某减肥训练营食堂问题多》的新闻报道,其中载明:近期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不断出现某减肥训练营的推销广告,3000元一个月,包吃包住,还能帮学员减掉十几二十斤的肉,吸引全国各地的人去健身减肥。其中有学员在训练营里某天中午吃饭时打到的鱼块上有疑似蛆一样的白色虫子,并把照片发到了训练营微信群。
发现相关问题后,记者立刻将此事向当地执法部门反映。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表示,这家训练营食堂的各项操作严重违规,无食堂经营手续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要求某减肥训练营的食堂立刻停止经营,接受调查。曹某知晓报道后便不再回营接受减肥训练服务,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预付款中剩余未消费训练课时共计18216.03元。
微信朋友圈兜售虚假减肥产品
法院判决退一罚十
商家作出“假一赔十”承诺
若合同成立则对其具有约束力
快递丢失消费者毕业证书
法院判赔精神损失
2023年7月10日,张某委托其母亲袁某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毕业证书至上海,邮寄费用12元。后该邮件在转投递过程中丢失,至今寻找无果。张某认为,因毕业证书丢失后不能补办,每次只能根据需要回学校补办学籍证明,且一次只能补办一张。
邮件的丢失对其后续就业、提干造成影响,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多次补办学籍证明支出的交通、餐饮、住宿等费用5515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因该邮件未保价,快递公司认为只能赔偿不超过邮费的三倍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
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维权”
对于惩罚性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某与某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石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某超市处购买了涉案的过期糯米酒,故对石某某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3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依据该条款的规定,消费者才享有索要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依据石某某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再结合石某某曾多次以所购商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销售者索赔、向市场管理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结合石某某并非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情形,可以认定石某某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涉案商品,故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消费者”,法院最终对石某某要求惩罚性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淮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