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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 我们在行动
作者:梁廷友、文丽  发布时间:2024-07-23 19:03:46 打印 字号: | |

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包括日常所见的麻雀、青蛙、壁虎、狍、野鸡、野兔等。近日,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系本院首次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案情呈现】

2023年8月,被告人金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利用自制的电击捕猎装置在无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电击捕猎装置架设在第七师胡杨河市一二四团一黄豆地北端。8月17日晚,猎获一只野生动物。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狍,被列入2023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17号公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价值评估为3000元/只。


【审理情况】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改,共同缴纳了因非法狩猎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登报道歉,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过表现,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六个月并适用缓刑。该案件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禁用的方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猎捕方法,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的禁止使用的诱捕、挖洞、设陷阱的捕猎方法。

近年来,环境资源问题逐渐得到社会重视,然而老百姓对于环境资源类案件接触较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因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环境,莫因一时兴起或一己私利触犯法律,稀里糊涂走向犯罪之路。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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