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由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援疆干部刘龙成功主持调解,该案的顺利办结实现了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上“零”的突破。
经查,2023年3月2日,奎屯某食品店的经营者王某在和面时使用泡打粉,并用该批发酵的面剂于3月3日制作了一系列面制品。2023年3月3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面制品进行抽样,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检验,抽检的面制品中铝残留量均不合格。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王某支付面制品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本辖区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因该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在调解过程中,刘龙副院长充分利用其在江苏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经验,从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向王某阐述了其销售行为的违法性及可能产生的危害性,将情理与法律相结合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王某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将及时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求。
该案的依法高效审理将进一步增进社会各界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给生产者、销售者戴上“紧箍咒”,既有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又有助于保障食品安全、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
下一步,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将不断学习借鉴江苏法院的先进司法工作经验,继续开启智力援疆工作之门,以“如我在诉”的理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